(中证协发〔2026〕1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行业发挥功能,提升证券公司服务金融“五篇大文章”能力,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规范金融“五篇大文章”专项评估工作,根据《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关于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实施意见》《证券公司分类评价规定》《金融“五篇大文章”总体统计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专项评价(以下简称“专项评价”)是指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从证券公司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机制建设和对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等重点领域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贡献程度及相关能力设置评价指标体系,形成对证券公司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成效的综合性评价。
第三条 协会负责专项评价的组织实施,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协会在专项评价中建立专家评审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研究处理评价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评审专家小组成员由中国证监会、证券行业自律组织、证券公司代表组成。
第五条 专项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
第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保证如实、客观地报送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工作成效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负责评价指标信息报送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勤勉尽责、审慎履职。
第二章 评价指标与计分方式
第七条 评价指标体系由定量评价指标、定性评价指标及附加项指标组成。定量评价指标反映证券公司对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等重点领域贡献度及相关能力,定性评价指标包括机制建设和业务资源持续投入等两个部分,附加项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发挥功能作用、积极落实年度相关重点政策、创新示范等情况,合计14项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
第八条 科技金融指标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对科技领域投融资及并购重组服务情况,即科技领域债权融资、股权融资、并购重组交易、股权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具体包括科技创新债券(含新增管理资产证券化产品)承销金额及数量、科技型企业股权融资金额及数量、科技型企业重大资产重组交易金额及数量、证券公司另类子公司直接投资于非上市非挂牌科技型企业金额、证券公司私募子公司(含下设的二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投向科技型企业金额。
第九条 绿色金融指标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对绿色低碳转型活动的融资服务情况。具体包括绿色债券(含新增管理资产证券化产品)及低碳转型债券(含新增管理资产证券化产品)承销金额及数量。
第十条 普惠金融指标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对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的融资服务情况和服务居民财富管理情况。具体包括中小微企业支持债券(含新增管理资产证券化产品)及中小微企业债券承销金额及数量、民营企业债券(含新增管理资产证券化产品)承销金额及数量、服务居民财富管理的衍生品交易业务规模。
第十一条 养老金融指标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服务居民养老情况。具体包括代销个人养老金基金及其对应养老目标基金产品的保有规模增长金额。
第十二条 数字金融指标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数字化能力情况。具体包括证券公司数字化能力成熟度。
第十三条 机制建设指标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组织管理情况,具体包括是否把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纳入经营发展战略,是否规范建设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等领域专业化组织架构体系,是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和尽职免责制度。
第十四条 业务资源持续投入指标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服务金融“五篇大文章”的业务资源持续投入情况,具体包括证券公司服务金融“五篇大文章”具体业务领域的各单项增长率。
第十五条 附加项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发挥功能作用、积极落实年度相关重点政策、创新示范等情况。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控股的子公司(证券子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评价指标数据合并纳入母公司评价。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评价结果为各单项评价指标得分之和。各单项评价指标统计口径和计分标准详见附件。
第三章 评价实施与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专项评价原则上在每年上半年开展,评价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九条 专项评价的组织实施主要依托相关数据统计报送系统,按照可实施、可回溯、可检验原则,实现数据全程留痕管理。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年度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评价工作要求,通过相关数据统计报送系统填报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相关数据信息,并对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协会负责相关数据信息的汇总整理、统计计算、专家评审、复核反馈等,并采用一定的方式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协会按照要求将证券公司专项评价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供监管部门在证券公司相关评价工作中参考使用。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填报的相关数据信息存在重大异常、重大遗漏、虚报等情况的,在后续二个评价期对涉及的评价指标直接赋予0分,同时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证券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自律措施,并计入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库。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办公会可以根据监管要求、行业发展情况等,在征求行业机构和监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适时对评价指标及分值予以评估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证券公司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专项评价指标
附件
证券公司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专项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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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类型 |
评价内容 |
序号 |
评价指标 |
分值 |
统计口径 |
得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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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评价指标(90分) |
科技金融(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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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科技领域债权融资 |
10 |
科技创新债券(含新增管理资产证券化产品)承销金额及数量。 |
承销金额合计的排名情况及承销数量合计的排名情况。分值以两项排名中孰高者为准,若两项排名存在区间重合的,则不重复加分。 21-40名,8分 60名之后,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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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科技领域股权融资 |
16 |
科技型企业股权融资金额及数量。 |
融资金额合计的排名情况及保荐、挂牌时(含挂牌后再次)定向发行家数合计的排名情况。分值以两项排名中孰高者为准,若两项排名存在区间重合的,则不重复加分。 21-40名,12分 41-60名,10分 60名之后,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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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科技领域并购重组交易 |
12 |
科技型企业重大资产重组交易金额及数量。 |
交易金额合计的排名情况及交易家数合计的排名情况。分值以两项排名中孰高者为准,若两项排名存在区间重合的,则不重复加分。 21-40名,10分 41-60名,9分 60名之后,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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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科技领域股权投资 |
6 |
证券公司另类子公司直接投资于非上市非挂牌科技型企业金额。 ①按近三年内实际投入金额统计。 |
实际投入金额排名情况。 21-40名,5分 60名之后,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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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科技领域私募股权投资 |
6 |
证券公司私募子公司(含下设的二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投向科技型企业金额。 ①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直接投资。②按近三年内实际投入金额统计。 |
实际投入金额排名情况。 21-40名,5分 60名之后,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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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10分) |
6 |
绿色领域债权融资 |
10 |
绿色债券(含新增管理资产证券化产品)、低碳转型债券(含新增管理资产证券化产品)承销金额及数量。 |
承销金额合计的排名情况及承销数量合计的排名情况。分值以两项排名中孰高者为准,若两项排名存在区间重合的,则不重复加分。 21-40名,8分 60名之后,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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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金融(10分) |
7 |
中小微企业债权融资 |
3 |
中小微企业支持债券(含新增管理资产证券化产品)、中小微企业债券承销金额及数量。 ①中小微企业支持债券是指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公司债券。②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③以在沪、深、北交易所市场发行完成项目为准。④债券主承销家数以证券公司在统计期内实际主承销的债券项目数为依据,单只债券由N家证券公司联席主承销的,每家证券公司的项目数按1/N计算,同一期承销多只债券的,按期数计算;资产证券化产品管理家数以证券公司(或其资管子公司)在统计期内担任计划管理人家数计算。⑤债券主承销金额按当年实际承销金额统计;资产证券化产品按计划管理人实际管理规模统计。 |
承销金额合计的排名情况及承销数量合计的排名情况。分值以两项排名中孰高者为准,若两项排名存在区间重合的,则不重复加分。 1-10名,3分 21-40名,2分 60名之后,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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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民营企业债权融资 |
3 |
民营企业债券(含新增管理资产证券化产品)承销金额及数量。 |
承销金额合计的排名情况及承销数量合计的排名情况。分值以两项排名中孰高者为准,若两项排名存在区间重合的,则不重复加分。 1-10名,3分 21-40名,2分 60名之后,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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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服务居民财富管理 |
4 |
服务居民财富管理的衍生品交易业务规模。 ①每家交易商与境内商业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新开展的场外期权、收益互换业务名义本金规模。 |
新开展名义本金规模排名情况。 1-5名,4分 11-20名,3分 30名之后,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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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融(10分) |
10 |
服务居民养老 |
10 |
代销个人养老金基金及其对应养老目标基金产品的保有规模增长金额。 ①按当年代销保有规模较上年的增加金额统计,其中保有规模按当年12个月末的平均值计算。②个人养老金基金按证监会《个人养老金基金名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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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以两项排名中孰高者为准,若两项排名存在区间重合的,则不重复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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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个人养老金基金保有规模较上年的增加金额的排名情况 1-5名,10分 11-15名,6分 16-20名,4分 20名之后,2分 |
代销对应养老目标基金产品保有规模较上年的增加金额的排名情况。 1-10名,8分 21-40名,5分 60名之后,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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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金融(10分) |
11 |
证券公司数字化能力成熟度 |
10 |
证券公司数字化能力成熟度。 |
按照证券公司数字化能力成熟度评估结果排名情况 1-10名,10分 21-40名,8分 60名之后,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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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评价指标(10分) |
12 |
机制建设 |
5 |
①把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纳入经营发展战略; ②规范建设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等领域专业化组织架构体系; ③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和尽职免责制度。 |
基础分1分,满足一项得2分,最高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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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业务资源持续投入 |
5 |
证券公司服务金融“五篇大文章”具体业务领域的各单项增长率。 ①范围包括上述1-10项评价指标。 |
金额增长率为正值,满足一项得2分,最高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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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项(5分) |
14 |
其他 |
5 |
发挥功能作用、积极落实年度相关重点政策、创新示范等情况 |
最高加分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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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指标2、3、4、5中科技型企业根据国家有关统计标准采用名录制统计,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含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其他科技型企业。其中,高新技术企业指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文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且处于存续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以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为准;科技型中小企业指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文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文印发)管理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在库企业,以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为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含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指按照《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文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公告且处于存续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含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行业主管部门名单为准;其他科技型企业可包括“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具体范围由从行业主管部门能够获取的名单确定。
2.当且仅当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等重点领域贡献度或相关能力有实际得分时,指标12机制建设指标在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才可得分。
3.统计指标中家数为1及以下的,得分标准中数量排名情况不赋分第一档。
4.统计指标中参与排名的公司数量少于60名的,其余公司得分均比照最后一档赋分。
5.指标2中境外股权融资按照证监会《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统计,包括境内企业直接境外发行上市和境内企业间接境外发行上市。境内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设立的企业,包括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和间接境外发行上市主体的境内运营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