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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30日【字体:
 (经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2025年12月30日发布并生效)

(中证协发〔2025〕28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督促证券公司归位尽责,推动提升投行业务质量,深化注册制改革,根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以下简称投行质量评价)是指基于内部控制、项目质量和投行功能发挥并重的评价逻辑,对评价期内证券公司开展评价范围内投行业务的内部控制、执业质量以及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现阶段投行质量评价的范围包括四类投行业务,即股票保荐、债券承销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和全国股转公司(北交所)相关投行业务

第四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负责投行质量评价的组织实施,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监督。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等根据审核、注册、日常监管、现场检查中掌握的情况,向证券业协会提供投行质量评价相关信息。

第五条 证券业协会建立投行质量评价专家评审机制,组成专家评审会,研究处理证券公司投行质量评价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特殊事项。专家评审会的成员由中国证监会、证券行业自律组织、证券公司有关人员组成。

 投行质量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参与评价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勤勉尽责。

 证券业协会主要依托投行业务自律监管平台归集监管信息、自律信息和行业信息,使用区块链技术实现评价工作全程留痕。

第二章  评价内容与指标

 评价指标体系(基础100分)包括内部控制评价(基础25分)执业质量评价(基础75分)和评价调整(最高15)三个部分。

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1

 内部控制评价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投行业务内部控制水平。评价指标包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整体建设运行基础15分)和投行项目内部控制的制度执行基础10分)两个部分,并设监管问责扣分项。

制度建设情况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投行内控管理、人员配置、激励问责、廉洁从业、处罚处分等。制度执行情况评价指标主要包括项目立项、质量控制、内核等。

内部控制评价标准见附件2

第十条 统筹考虑业务规模、市场影响等因素,股票业务、债券承销业务、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全国股转公司(北交所)相关投行业务等类投行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基础分分别为352010分、10分,合计为75分。

每类投行业务的执业质量评价指标进一步分为履职尽责(权重85%和业务规模(权重15%两部分

投行业务单项评价得分折算方式见附件3

第十 股票保荐业务评价的项目范围包括评价期内所有进入审核注册环节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品种的保荐项目。以前年度已审结但在本年度评价期出现新增评价内容的保荐项目再次纳入评价范围,以前年度审结项目已扣至0分除外。评价期最后一个月新受理保荐项目如尚未审结,其评价记录不计入当年,自下一年度开始计入。

股票保荐业务执业质量履职尽责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处罚处分情况、负面审核结果及负面行为记录等明细指标。业务规模评价指标主要为项目数量情况。

股票保荐业务执业质量评价标准见附件4

第十 债券承销业务执业质量履职尽责评价指标具体构成按照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中的“执业质量”指标执行。

业务规模评价指标按照《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中的“服务国家战略”指标执行。

第十 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履职尽责评价指标具体构成按照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中的项目质量合规诚信指标执行

业务规模评价指标按照证券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中的业务规模指标执行

第十 全国股转公司(北交所)相关投行业务履职尽责评价指标具体构成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北交所)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执业质量评价细则》中的“基础得分”和“合规质量指标”执行。

业务规模评价指标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执业质量评价细则》中的“专业质量指标(包括业务数量及规模等)”执行。

第十 评价调整指标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发挥投行业务功能、落实专项工作、规范创新发展等情况。具体包括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新股估值定价及其他

评价调整标准见附件5

第三章  评价方法与程序

第十 内部控制评价采用扣分方式,根据各类负面事项进行基础分扣减,直至0分,具体扣分标准见附件2

第十 内控制度建设情况评价针对公司层面评价,由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牵头,组织各证监局根据日常监管情况评价

第十 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评价采取投行项目抽样方式,由证券业协会牵头,组织审阅证券公司报送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复核确认,每家证券公司参与评价项目的平均得分即为该证券公司的内控制度执行评价得分。

各类投行项目抽取比例根据评价期项目数量确定,每类投行项目原则上至少抽取一个。具体参与抽样的项目范围由监管部门和证券业协会共同确定并告知证券公司。

第十 股票保荐业务执业质量评价由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牵头,组织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核、注册情况评价。债券承销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全国股转公司(北交所)相关投行业务等投行业务执业质量评价按照本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直接引用相应评价结果,并进行折算

二十 评价调整证券公司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新股估值定价部分证券业协会履行必要程序后组织实施,其他事项由中国证监会根据监管导向形成建议,经专家评审会确认

一条 证券公司投行质量评价最终得分,为其内部控制评价得分、执业质量评价得分和评价调整得分分值的总和。

二条 项目涉及联合保荐(承销)的,相关得分计入联合保荐(承销)机构各自得分。跨周期再次参与评价的项目,基准分值为前次评价的计分结果

 证券公司控股的证券子公司合并纳入母公司评价母子公司合并评价的母公司的分类结果适用于子公司。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因同一事项在同一评价期内被实施多项行政监管措施、自律措施或被认定为负面事项的,按最高分值扣分,不重复扣分;同一事项在不同评价期内被多次实施行政监管措施、自律措施或被认定为负面事项,如后续评价期被实施的措施或被认定的负面事项较以前评价期更为严重,后续评价期应当按照分值差额追加扣分

第四章  评价结果与应用

第二十 评价范围内的证券公司投行质量评价结果分为A类、B类、C类三个等级。原则上得分排序前15%~20%且不存在重大负面事项的列为A类,排序后15%~20%的列为C类,其余列为B类。具体划分比例根据当年投行业务质量评价情况确定。执业质量评价、内部控制评价单项评价得分排序后20%的,不得列为A类。

评价期内无投行项目或仅开展持续督导业务的证券公司不参与评价,统一确定为N类。

第二十 参与评价的证券公司存在以下重大负面事项的,按本条规定确定评价结果:

(一)评价期内证券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因投行业务违法违规被追究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情形,或者证券公司被中国证监会暂停、撤销业务资格的,评价分类不得确定为A类。

(二)评价期内证券公司因投行业务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发行人、上市公司因投行业务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立案调查、且其违法违规或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与证券公司构成重大关联的,证券公司评价分类不得确定为A类。

(三)评价期结束后、评价结果公布前,证券公司涉及本条第(一)(二)款情形的,评价分类参照执行,下一评价期不再重复考虑。

(四)评价结果公布后三个月内,证券公司涉及本条第(一)(二)款情形的,证券业协会可下调该证券公司评价分类,下一评价期不再重复考虑。

二十七 评价期结束后,证券业协会可以对证券公司投行项目评价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回溯验证,持续记录与评价内容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二十八 证券业协会可以根据投行质量评价结果对证券公司人员管理、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实行区别对待,并将投行质量评价结果纳入证券行业执业声誉激励约束机制。

二十九 证券业协会将评价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同时抄送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供监管机构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参考使用。

第五章  评价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投行质量评价每年开展一次,评价期为上一年度11日至1231日。

三十一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当年评价工作安排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评价材料。证券公司向证券业协会提交的评价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存在重大遗漏、虚报等情况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证券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采取相应的自律措施。

三十二 证券业协会对投行质量评价信息进行汇总整理、统计计算、复核得出证券公司投行质量评价总得分。评价结果发布前,证券业协会反馈各证券公司得分情况并征求意见

三十三 评价结束后,证券业协会向社会公开质量评价结果,并向相关部门告知评价结果

三十四 证券业协会可以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监管要求,在征求行业和监管意见的基础上,履行相应程序,适时对评价指标、分值权重、评价方法等予以评估调整。

章  附则

三十五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三十六 股票保荐业务、债券承销业务、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是指在沪深交易所等开展的相关业务。全国股转公司(北交所)相关投行业务是指北京证券交易所保荐业务、发行承销与并购业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推荐挂牌业务、发行并购业务、持续督导业务

 

附件:1.评价指标体系

2.内部控制评价标准

3.投行业务单项评价得分折算方式

4.股票保荐业务执业质量评价标准

5.评价调整标准


附件1.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基础分

二级指标

基础分

三级指标

基础分

评价标准

内部控制

25

 

 

制度建设

15

附件2内部控制评价标准

制度执行

10

执业质量

75

股票保荐业务

35

履职尽责

29.75

附件4股票保荐业务执业质量评价标准

业务规模

5.25

债券承销业务

20

履职尽责

17

《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之执业质量指标

业务规模

3

《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之服务国家战略指标

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10

履职尽责

8.5

《证券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之项目质量合规诚信指标

业务规模

1.5

《证券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之业务规模指标

全国股转公司(北交所)相关投行业务

10

履职尽责

8.5

《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执业质量评价细则》之基础得分合规质量指标(限北交所保荐业务、发行承销与并购业务和股转系统推荐挂牌业务、发行并购业务、持续督导业务)

业务规模

1.5

《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执业质量评价细则》之专业质量指标(限北交所保荐业务、发行承销与并购业务和股转系统推荐挂牌业务、发行并购业务、持续督导业务)

评价调整

最高15

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服务科技创新企业

10

附件5评价调整标准

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典型案例

4

按评价结果赋分,1-5名加4分,6-10名加2分,其他加1分。具体评分方式参见同年度证券业协会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能力专项评价方案中的典型案例部分。

新股估值定价

 

新股发行定价

2

按评价结果赋分,在基准分以上的,1-5名加2分,6-10名加1分。具体评分方式参见同年度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投行新股定价能力专项评价方案。

 

投资价值研究

报告

2

按评价结果赋分,A类加1分。具体评价方式参见沪深交易所同年度新股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回溯评价。

其他

 

投行内控机制创新投行信息系统建设配合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开展工作情况

5

 

注:1.股票保荐业务、债券承销业务、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是指在沪深交易所开展的相关业务。

2.履职尽责”指标中涉及监管问责情况的,如已计入“内部控制”指标扣分项,则不再重复扣分。


附件2.内部控制评价标准

评价采用扣分方式,根据各类负面事项的扣分标准对基础分进行扣减,直至0分。制度建设针对公司层面评价。制度执行抽取投行项目进行评价,公司得分为参评项目平均分,相关信息由证券公司自评、证券业协会复核确定,跨周期再次参与评价的项目,基准分值为前次评价的计分结果。

三级指标

四级指标

评价标准

计分标准

制度建设

统一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对投行业务承做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上非单一从事投行业务的分支机构不得开展除项目承揽等辅助性活动以外的投行业务。

存在相关不足的,视情节轻重扣分,最多扣2分。

有效制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三道防线内控体系,并从组织架构、权责分工、流程设置等方面保证业务部门和内控部门、各内控部门之间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内控部门应当对业务人员的执业质量跟踪评价,评价结果纳入业务人员绩效考核。

存在相关不足的,视情节轻重扣分,最多扣2分。

充分保障

证券公司应当为投行业务配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的内控人员,建立相关信息系统,系统建设和人员数量、能力应当与投行业务规模、内控流程设置和风险状况等相适应。

存在相关不足的,视情节轻重扣分,最多扣2分。

合理激励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行业务薪酬考核体系,避免过度激励。综合考虑专业胜任能力、执业质量、合规情况、业务收入等因素确定业务人员的薪酬,并制定完善的收入递延支付机制,合理确定收入递延支付标准、递延支付人员范围、递延支付年限和比例等。

存在相关不足的,视情节轻重扣分,最多扣2分。

严格问责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问责机制,按照全链条问责的要求,明确问责范围、问责形式和种类、问责程序等,并严格执行。对被监管问责的投行业务人员,应当实施经济罚

存在相关不足的,视情节轻重扣分,最多扣2分。

廉洁从业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行业务廉洁从业内控机制,强化人员监督管理和内部问责,有效防范廉洁从业风险事件。

存在相关不足的,视情节轻重扣分,最多扣2分。

其他

其他

投行业务内控存在其他方面不足的,视情节轻重扣分,最多扣3分。

制度执行

利益冲突审查

对拟承做的投资银行类项目与公司其他业务和项目之间、拟承做项目的业务人员与该项目之间等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进行审查,并对利益冲突审查结果发表明确意见。

内部控制人员不得参与存在利益冲突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项目审核、表决工作。

未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扣1

立项表决

立项决议应当制作书面或电子文件,并由参与表决委员确认。

未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扣1

现场核查

开展现场核查的投资银行类项目,质量控制人员应当形成书面或电子形式的现场核查报告并存档备查。

现场核查报告应当如实记录、反映现场核查情况,分析、判断项目风险和项目组执业情况,形成明确的现场核查结论。

未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扣1

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部门或团队应当对投资银行类项目是否符合立项、内核等标准和条件,项目组拟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的材料和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业务人员是否勤勉尽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等进行核查和判断。质量控制部门或团队应当认真审阅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对相关专业意见和推荐文件是否依据充分,项目组是否勤勉尽责出具明确验收意见。验收通过的,质量控制部门或团队应当制作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列示项目存疑或需关注的问题提请内核会议讨论。

未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扣1

问核

问核内容应当围绕尽职调查等执业过程和质量控制等内部控制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和问题开展。

问核情况应当形成书面或者电子文件记录,由问核人员和被问核人员确认,并提交内核会议。

未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扣1

内核会议

内核委员会应当以现场、通讯等会议方式履行职责,以投票表决方式对内核会议审议事项作出审议。

内核会议应当形成明确的表决意见。

未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扣1

内核会议意见回复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内核意见的跟踪复核机制。

内核机构应当对内核意见的答复、落实情况进行审核,确保内核意见在项目材料和文件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前得到落实。

未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扣1

项目收费

应当在综合评估项目执行成本基础上合理确定项目报价并在合同中约定收费安排

未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扣1

其他

在业务流程管理、具体控制措施及相关文件方面是否存在其他缺失。

未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最多2

监管问责

 

(一)被出具投行业务相关行政处罚暂停、撤销投行业务资格措施的,每次扣8分;

(二)因投行内部控制问题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1.被采取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措施的,每次扣2分;

2.被采取责令改正、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每次扣4分;

3.被采取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监管谈话措施的,每次扣6分;

4.被采取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限制股东权利或责令转让股权,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每次扣8分;

(三)因投行内部控制问题被采取纪律处分的,每次扣2分;

(四)因投行内部控制问题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每次扣1分。

责任人员被监管问责的,按照上述标准减半扣分。

其他

 

存在投行负面舆情事项的,每次扣0.1分,扣分最高不超过0.5分。

 


附件3.投行业务单项评价得分折算方式

 

业务类型

本评价指标

本评价指标基础分

单项评价指标基础分

折算方式

股票保荐业务

履职尽责

29.75

100

单项评价相关指标得分/100×29.75

业务规模

5.25

5

单项评价相关指标得分/5×5.25

债券承销业务

履职尽责

17

55

单项评价相关指标得分/55×17

业务规模

3

20

单项评价相关指标得分/20×3

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履职尽责

8.5

70

单项评价相关指标得分/70×8.5

业务规模

1.5

20

单项评价相关指标得分/20×1.5

全国股转公司(北交所)相关投行业务

履职尽责

8.5

100

单项评价相关指标得分/100×8.5

业务规模

1.5

60

单项评价相关指标得分/60×1.5

 

证券公司只开展部分类型投行业务,则对未开展的业务类型按照开展该业务的证券公司得分的中位数赋分。

 

附件4.股票保荐业务执业质量评价标准

 

股票保荐项目评价采取扣分方法,在保荐项目基础分值上,根据涉及的负面评价事项与扣分标准进行扣分,直至0分。首次参与评价的保荐项目,统一设定100分为基础分值,跨周期再次参与评价的保荐项目,基础分值为前次评价的计分结果。涉及更换保荐机构的保荐项目,更换时计分结果列为更换前保荐机构的项目得分,更换后视为新申报项目重新开始计分。保荐机构得分为各项目平均分,在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中的最后得分为保荐机构在本表中的得分×股票保荐业务执业质量评价指标在执业质量评价中基础分/100

 

三级指标

四级指标

具体情形

扣分标准

履职尽责

负面审核结果的扣分标准

1.保荐项目未通过上市委员会审议或中国证监会注册

100

2.保荐项目其他负面审核结果视情况扣分

审核注册环节发现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等终止审核

100

被确定为现场督导或现场检查对象且检查完成前撤回申报或撤销保荐,或者被督导组或检查组认定为不配合工作

100

因未在规定时限内回复审核问询或提交更新的财务资料等原因终止审核

60

除因行业政策变化、市场环境变化等合理原因终止审核不扣分外,其他原因终止审核

40

重大负面事项的扣分标准

3.保荐项目存在发行人及相关人员、保荐机构及相关人员因该项目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处罚措施、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措施,或者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情形

100

4.保荐项目存在发行人及相关人员、保荐机构及相关人员因该项目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情形

80

行政监管措施的扣分标准

5.保荐机构因保荐项目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公司被限制业务活动被撤销或暂停保荐业务资格,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公开谴责,公司被采取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

100

公司被采取责令处分有关人员,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监管谈话

70

公司被采取责令改正,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

50

公司或者其董事、监管、高级管理人员被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

30

6.保荐机构相关人员因保荐项目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证券市场禁入等

100

监管谈话

40

责令改正

30

出具警示函

25

自律监管的扣分标准

7.保荐机构因保荐项目被证券交易所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

100

公开谴责

70

通报批评

50

监管谈话

40

监管警示

30

口头警示

15

8.保荐机构相关人员因保荐项目被证券交易所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

100

公开谴责

50

通报批评

40

监管谈话

30

监管警示

20

口头警示

10

负面行为记录的扣分标准

9.申报文件存在一般质量问题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非公开发行预案等招股文件信息披露不符合监管规定

涉及股权清晰性判断的股东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保荐项目负面行为记录主要为申报文件质量、保荐机构执业过程等存在违反监管规定但尚未达到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行政监管措施程度的一般质量问题,单项负面行为记录视情节轻重扣25分,合计扣分不超过10分。

对发行人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担保或者仲裁等事项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关联方、关联交易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同业竞争情况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重大客户或供应商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财务内控不规范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研发投入或研发人员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行业分类不准确

未如实客观表述业务与技术、产品特点等

同行业可比公司选择不恰当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披露模板化,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相互矛盾

重要性水平确定标准和选择依据不恰当或未充分披露

财务性投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等披露不准确、不完整(再融资适用)

申报后存在会计差错更正,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选择不恰当或披露不充分等会计信息质量问题

重大风险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擅自豁免信息披露

明显冗余,未遵循简明清晰的原则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申报文件准确性、一致性问题

申报文件齐备性、规范性存在瑕疵,如申报文件存在低级错误、版本错误、数据计算错误

申报文件中同一内容单个文件中前后不一致,不同文件中不一致

未经监管机构同意擅自修改申报文件

申报文件及时性问题

未履行重大事项主动及时报告义务

申报文件行业数据或行业可比公司数据更新不及时

申报文件引用的财务数据超过有效期

10.保荐机构执业过程存在一般质量问题

问询回复不到位

擅自修改、删除、漏答问询问题等回复不清晰、不完整的情形

未按规定履行程序

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公开,如再融资反馈修订版本等

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问询回复、预先披露更新文件、上会稿、会后事项等申报材料

未严格执行执业规范相关规定

股东信息核查、离职人员专项核查、资金流水核查等重要事项未按保荐人尽调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的要求进行核查规范

保荐工作报告未详细说明发行人主要问题与主要风险

现场检查或现场督导工作配合度较差

涉及影响投资者判断的相关事项,未按要求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结论,如对投诉举报核查、舆情核查等回复不及时或者核查流于形式

11.其他违反监管规定的一般质量问题

同一事项在同一评价周期内被多次记录为负面评价事项,按照最高值扣分,不重复扣分。同一事项在不同评价周期内被多次记录为负面评价事项,已在前次评价周期扣分但未达到最高值的,在本次评价周期按最高值与已扣分值的差额扣分,前次评价周期扣分已达到最高值的不再扣分

业务规模

评价期内进入审核注册环节的首发、再融资保荐项目

5.25*保荐项目数量/保荐数量最多的保荐机构保荐家数

 

附件5.评价调整标准

评分调整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发挥投行业务功能、落实专项工作、规范创新发展等情况,最高不超过15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计分标准

评价调整

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服务科技创新企业(附件1-5-1

最高10

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典型案例

最高4

新股估值定价

新股发行定价

最高2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最高2

其他

投行内控机制创新投行信息系统建设配合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开展工作情况

最高5

 

 

 



附件5-1.投行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专项评价指标

 

一、服务高水平科技创新企业项目口径

每家证券公司服务高水平科技创新企业项目为当年完成发行、上市、挂牌或重组方案实施完毕的,且符合以下任一统计口径

(一)保荐业务

统计口径一:发行人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作为新质生产力的典型代表,在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领域突破了关键核心技术;

2.拥有的核心技术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际领先、引领作用或者对于国家战略具有重大意义;

3.作为主要参与单位,或者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参与人员,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防科技奖,获奖等次不限,并将相关技术运用于主营业务;

4.独立或牵头承担与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相关的国家或部级科技重大专项或研发项目(科技部、发改委、工信部、卫健委等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新药研制项目等);

5.依托自有核心技术形成的主要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新产品、省部级首台/套重大装备、I类创新药、实现重大装备及关键设备、关键产品、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进口替代的。

统计口径二:发行人研发情况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1.最近一年末研发人员数量占比12%(含)以上;

2.最近三年研发支出合计超过5亿元且研发支出比例(近三年研发支出总额/近三年营业收入总额,下同)超过3%;或最近三年研发支出合计超过2亿元且研发支出比例超过6%;或最近三年研发支出合计超过5000万元且研发支出比例超过40%

同时符合统计口径一、二的项目不重复计算。

(二)债券业务

统计口径:科创债承销金额。

(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统计口径:重大资产重组(含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置入资产符合上述“统计口径一”或“统计口径二”。

(四)全国股转公司(北交所)投行业务

统计口径:北交所保荐上市、再融资业务,股转系统推荐、发行业务符合上述统计口径一“统计口径二”;

北交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挂牌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置入资产符合上述“统计口径一”或“统计口径二”。

二、计分方式

投行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评价指标最高10分,拟按项目类型打分,考虑到不同类型项目服务高水平科技企业的贡献大小、工作难易程度等,将保荐业务、债券业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全国股转公司(北交所)投行业务最高分值设为5分、2分、1.5分、1.5。在保荐业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全国股转公司(北交所)投行业务下设服务科技创新企业项目比例一个指标;债券项目下设科创债承销金额一个指标。

(一)保荐业务

最高分5分,按照各公司项目占比分档计分。

服务高水平科技创新企业保荐项目比例=高水平科技创新企业IPO项目数量/评价期内IPO项目总数+高水平科技创新企业再融资项目数量/评价期内再融资项目总数*1/2

高水平科技创新企业项目比例

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加分数值

排序前5

5

排序前10

4

排序前20

3

排序前30

2

其他

1

备注:高水平科技创新企业项目数量小于5家的,该项加分不超过3

注:保荐业务含沪深交易所保荐上市,再融资业务。

 

(二)债券业务

最高分2分,按照科创债承销金额分档计分。

科创债承销金额

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加分数值

排序前5

2

排序前10

1.75

排序前20

1.5

排序前30

1

其他

0.5

 

(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最高分1.5分,按照各公司项目占比分档计分。

服务高水平科技创新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比例=服务高水平科技创新企业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数量/评价期内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总数

高水平科技创新企业项目比例

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加分数值

排序前5

1.5

排序前10

1.25

排序前20

1

排序前30

0.75

其他

0.25

备注:高水平科技创新企业项目数量小于5家的,该项加分不超过1

 

(四)全国股转公司(北交所)投行业务

最高分1.5分,按照各公司项目占比分档计分。

服务高水平科技创新全国股转公司(北交所)投行业务项目比例=服务高水平科技创新企业全国股转公司(北交所)投行业务项目数量/评价期内全国股转公司(北交所)投行业务项目总数

高水平科技创新企业项目比例

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加分数值

排序前5

1.5

排序前10

1.25

排序前20

1

排序前30

0.75

其他

0.25

备注:保荐高水平科技创新企业项目数量小于5家的,该项加分不超过1

 (注:全国股转公司(北交所)投行业务含北交所保荐上市、再融资、发行并购业务;股转系统推荐、发行并购业务。


三、其他事项

(一)证明材料来源为: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公开转让说明书、重组报告书、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公司年报等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相关表述。

(二)证券公司在同一评价年度服务同一科技企业多次融资的,累计计算次数。

(三)以联合保荐,联席主承销,联合独立财务顾问服务科技企业的,分别计入各证券公司的服务数量。

(四)开展辅导、持续督导业务不纳入统计范围。

(五)服务科技企业的范围:

1.保荐上市、股转系统推荐挂牌项目,为评价年度完成上市、挂牌的;

2.定向发行、再融资、债券项目,为评价年度完成发行的;

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北交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项目、挂牌公司并购重组项目,为评价年度重组方案实施完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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